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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应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3 15:02 浏览量:

嘉应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20209 等文件精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方式

第二条 联合培养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省学位办的统筹部署下,学校与省内相关高校签订协议,通过省学位办安排联培生招生指标,与联培高校按协议联合培养研究生;第二种方式是由学校或二级单位联系,用相关高校的招生指标,按协议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三章 导师遴选

第三条 申请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应是学校正在主持横向或纵向科研项目的在职在岗教授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的在职在岗副教授,且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充足的科研经费。

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必须通过合作高校的资格审查,或被合作高校聘任为研究生导师。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推荐程序:


(一)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向所在联合培养依托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联合培养依托的二级单位审核,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审核后,择优推荐报送给合作高校;

(三)经合作高校审批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学校联培研究生导师。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六条 参与制订本学科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订 教学计划,参与各培养环节的具体实施,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 承担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相关课程的授课任务充分发挥立德树人的作用,积极承担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

   第八条 承担研究生实习实践能力的培养任务。根据研究生

的专业特点,在依托单位的统一部署下,为研究生联系好相应的 实习实践机构,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或科研经费。协助合作高 校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与合作高校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答辩等活动。

第十条 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导师聘书、研究生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培养经费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业工作,开支范围包括: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生活补助。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实习实践费。包括:校外指导教师劳 务费,研究生实习实践差旅、保险费等。


(三)合作高校导师指导劳务费。

(四)合作高校来校交流、督学等工作费用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从科研处的“学科建设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经费”项目中支出。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按与各自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三学校划拨“联合培养研究生实习实践”专项经费至联 培依托的二级单位,该经费由联培依托的二级单位统筹使用。

三条 校内导师指导津贴、授课教师课酬纳入学校绩效管理,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对因指导教师个人原因或学生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联合培养协议的、或因师德师风等问题被撤掉联培资格的、或擅自违反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将终止各类经费的下拨,并且保留追回已支付各项经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 第二种联培方式,学校原则上只安排联培生住宿, 其他培养经费由合作高校和相关二级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 研究生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培养的主体责任是二级单位,导师是具体负责人。科研处负责对二级单位的研究生教育进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与考评。学校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由联培依托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联培依托的二级单位配备兼职


的研究生管理人员,负责课程安排、授课教师安排、教室安排、考勤、课酬核算、成绩和学分登记、沟通协调以及协助导师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须经双方导师商定后确定署名顺序。符合嘉应学院科研奖励条件的,参照《嘉应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安排、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授予、毕业和就业由合作高校负责,科研处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 第一种培养方式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由科研处会同联培依托的二级单位共同商定,将指标分配至相关学科(方向)、专业学位(领域)以及相应的导师,并由科研处汇总后报给合作高校研究生院或招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统一安排住宿,并给予办理学校一卡通等证件。毕业离校时,研究生应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为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转入依托二级单位的基层支部,研究生团员可在校团委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相关内容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有冲突或未涉及的相关内容,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嘉应学院 2021 年第 9 次校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1  6  17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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