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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应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3 14:04 浏览量:

嘉应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 年发布、《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58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

2020〕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

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 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许可实施、转让、作价入股、自行转化和横向科技合作等。


许可实施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等类型。

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技合作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按照《嘉应学院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定价方式,科技成果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依据第三方机构价值评估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等。

第六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有转化处置权,学校各所属单位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团队) 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置职务科技成果,不得私自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活动。

学校可通过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以签订协议的形式赋予科 研人员成果使用权。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若两年内未以学校名义转化的,在不变更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以及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与学校及其所在二级单位签订 实施合同,自行实施其完成的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及所在二级单位签订的实施合同应明确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二级单位以及学校等三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职务发明知识产权以学校为独立申请人,或共同申请时学校排第一,相关申请费、审查费、年度维持费可在符合各


类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从发明人的科研经费中支出。如 没有科研经费的,可由发明人个人垫付,知识产权转让后发明人 承担的费用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返还给发明人。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并承担风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业务分类负责的管理机制。学校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领导和决策。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谈判、合同预审、执行协调以及督促和协助管理。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和履行合同的主体,具体负责成果转化合同前期沟通、洽谈以及成果转化后的技术跟踪、服务等。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科研处、 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图书馆、教育科研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为成员,作为学校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移转化的宏观管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具体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和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和队伍建设、相关规章


制度拟订,并统筹协调科技成果许可实施、转让及第三方评估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育科研服务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自行转化的相关业务工作。教育科研服务公司由学校授权和委托代学校持有和管理股权,配合科研处完成转让成果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作为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校无形资产的资产账和财务账;组织对无形资产的登记、管理清查和监督检查;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资产与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无形资产的登记、转移、注销等相应的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请校内外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家委 员会,以技术专家身份参与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全过程;或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 构,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交易工作。

第十六条 与国(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对外许可实施和转让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拟受让方初步洽谈,达成初步 意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方式、时限、权限、费用、成果 及具体组成。其中成果价格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价值评估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成果许可实施或转让价格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科研处审批;成果许可实施或转让价格在 50-300 万元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审核后,报学

校分管校领导审批;成果许可实施或转让价格在 300 万元以上的, 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后,由学校与合作方签订许可或转让合同, 并完成科技合同登记。

如采取转让方式的,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校内公示,其中转让价采取第三方机构价值评估的公示期为 5 日、转让价采取协议

定价的公示期为 15 日。

(四)采取转让方式的,由科研处协同财务处办理无形资产财务账入账出账登记、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无形资产资产账入账出账登记。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程序

(一)成果主要完成人(团队)与拟合作方开展技术入股合作事宜初步洽谈,提出技术入股合同草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入股的成果名称、类别、入股方式、入股价格、各方的占股比例以及责权利等内容),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机构价值评估或其他方式确定。

(二)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二级单位、法制办公室、科研处和教育科研服务公司分别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其中,成果


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技术情况审核,教育 科研服务公司负责技术入股可行性等审核。

(三)经审核无异议的,由教育科研服务公司牵头,成果完成人(团队)及其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等对拟合作的技术入股事项与合作方开展实质性洽谈,对拟合作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应用前景、转化方式、盈利模式、公司架构、运营方案、风险防控、退出机制等)。

科研处负责完成拟入股技术成果价值评估、学校相关利益主体收益权分配比例的协调确定等工作。

(四)科研处协同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修改相关的合作合同、可行性报告,按规定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规定逐级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审议。

(五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通过后,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 5 日。

公示结束后,科技成果技术作价入股价值在 50-300 万元,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复审后, 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入股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七)学校审议通过后,科研处配合财务处办理无形资产财务账入账出账登记、配合资产处办理无形资产资产账入账出账登记,配合教育科研服务公司办理科技成果转让手续。


(八)教育科研服务公司代表学校与拟合作方正式签订技术入股合同,并承担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经与学校及所在二级单位协商得到同意、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可以采取自行转化的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程序参照前述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团队) 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所在二级单位应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采取许可实施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每年需向科研处提交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实施合同结束后需提交实施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让科技成果的,教育科研服务公司每年需向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成果实施情况、股份收益及分配情况、企业运营情况等。由科研处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对技术秘密和合同规定保密事项的保密义务。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完成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登记的,由财务处协助成果完成人办理免税申请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到校后,由财务处纳入学校收入,扣除成果完成人(团队)支付的知识产权前期费用后再进


行分配,知识产权前期费用主要包括申请费、审查费、年度维持 费等。

学校作为知识产权唯一权利人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

(团队)支付知识产权前期费用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提供支付证明,经所在二级单位及科研处确认后,由财务处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返还给成果完成人(团队)。返还金额不超过可分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六条 采取许可实施和转让方式的转化收益拨入学校统一账户。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转化收益由教育科研服务公司按约定合同相关规定上交。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到校后,由财务处纳入学校收入。采取许可实施或转让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可分配收益 比例按照学校 10%、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10%、成果完成人

(团队)80%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成果完成人(团队)收益部分可全部用于劳务酬金,由成果负责人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第二十八条 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团队)的股权比例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 50%,具体比例根据成果的类型和性质另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采取技术入股方式转化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分配的股份可以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按约定股比直接持有,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二级单位所分配的股份由教育科研服务公司负责代持。


第三十条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被奖励人员可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学校所得部分的 10%、各级政府或组织对于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等经费, 除有明确规定用途外,均纳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

第三十二条 由于成果完成人(团队)主观原因或合作方等原因而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能正常执行,其间发生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中止合 作的,涉及已划转资产公司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按合同约定处理。

采取技术入股方式转让科技成果,如果入股公司经营不善且

扭亏无望的,经学校批准后,由教育科研服务公司办理股权退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由学校赔偿的款项,首先从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的转化收益中支出; 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由学校、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分担,其中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承担部分不超过其所获得的分配收益。

第三十四条 采取技术作价入股或者自行转化实施科技成果的,如果成果完成人担任学校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如果成果完成人担任校领导职务的,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报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 改革联席会议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正职领导、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取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 酬。具体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于积极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列入工作业绩,与年终考核以及职称评定挂钩。

第三十七条 对积极维护学校利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构成犯罪 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 账,或违反国家、学校财经纪律者。


(三)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第四十条 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不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嘉应学院 2021 年第 9 次校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自 2021  6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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